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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单位沟通机制。要提高政府的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要善于交流、共享行政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善于解决复杂、综合性强的难题,将行政执法中先进的个性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共性,充分发挥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整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加强沟通,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新发展。(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七)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一是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范围。二是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三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八)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由区人保局会同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制定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区纠风办应当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重点测评对象,每年进行一次政风测评;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政风测评。(责任单位:区人保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区政府法制办)
  (九)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单位要对非在编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仍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要依法处理。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五、切实加强推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充实法制监督保障力量,切实搞好本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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