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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的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单位,方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区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名录信息汇总统计等相关工作。对经梳理并按照程序认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新进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负责培训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市政府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证》。对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市政府法制办部署的轮训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要离岗培训并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并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将其调整至非执法岗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教学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依法行政水平训练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借助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这个信息化平台,建立本区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熟悉系统的应用,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登录,进行日常管理,办理行政执法证的新办、换证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按照文明执法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作出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三是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规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五)注重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觉性建设。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自我建设的自觉性,注重学习型、思考型队伍的培养建设。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通过建立落实学法制度,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例会,就行政执法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集体的讨论、思考,善于用集体智慧解决难题。(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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