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8日)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认定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字[2003]16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工作,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整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
(一)调整城市性质;
(二)调整城市人口规模或用地规模;
(三)调整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城市中心区;
(四)调整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公共绿地等土地使用性质;
(五)调整城市主干道走向、道路网格局、交通枢纽位置;
(六)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七)调整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
(八)调整城市防灾工程规划;
(九)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十)调整市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