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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失效]

  二、附则:
  1、凡经资格审查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等许可证的单位,应执行本收费标准,向发证的劳动行政部门缴纳许可证费。
  2、劳动行政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3、各种许可证审查必须按现行规定的期限执行,即:
  许可证名称 有效期
  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五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五年
  A、B、C、D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五年
  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四年
  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五年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许可证五年
  低压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许可证五年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五年
  气瓶检验许可证五年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证五年
  4、劳动部门收取许可证费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三:
  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复试)收费标准

  一、

类别

培训班

考核/复试

实作费

学时

标准(元/人学时)

学时

标准(元/人学时)

监察、检验人员

180

2

36

2.5

按材料消耗的实际成本分摊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

180

2

36

2.5

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100

1.8

24

2

一类司炉工

180

1.4

36

2.3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

180

1.8

36

2

水处理操作人员

180

1.4

36

2.3

二、三、四类司炉工

180

1.2

36

1.6

罐车驾驶押运人员

180

1.2

36

1.6

焊工(每项)

90

2

36

2.5

法规、规程、标准等宣贯

12

0.7

  

18

42 0.7

  

42以上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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