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 按该设备售价的1%收取检验费,由使用单位(或按合同规定)支付。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如需赴制造国进行检验或监造, 全部出国费用由用户(或报检单位、制造厂商) 负责,经出国检验或监造的设备,在运达安装地点后按规定进行的例行检验,其检验费一般不超过该设备售价的3‰,但每台设备检验费不低于300元。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经验不合格,需要重复检验的,报检单位(或制造厂商)按索赔金额或所更换设备价格的5%,向检验单位缴纳复验费。
4、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一般按本规定中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收费标准加收50%,并按产品收款的统一货币收取。当外商要求按国外标准、规范制造和检验时加倍收费。
十四、附则
1、各项检验工作(包括定检周期) 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监察检验规程、规则、标准的规定。当受检单位有特殊检验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工作量,由双方自愿协商收费。
2、地、市检验所到驻地以外县(市)检验,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3、检验现场的准备与清理工作的费用均由受检单位支付,例如除锈、除垢、管道、系统隔离, 炉墙、保温层、容器衬垫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需介质, 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检验前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
4、本标准中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为宏观检验, 在需要进行无损检测时,按本标准另行收费。
5、 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缴纳。经检验不合格必须进行复验的,每次复验按该项检验费的20%收取。
6、监察、检验人员钻入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付给钻罐费5元/台·人,从检验费收入中支付。
附件二:
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收费标准
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收费标准
序号
| 名称
| 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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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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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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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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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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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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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B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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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C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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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D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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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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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许可证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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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低压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许可证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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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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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气瓶检验许可证
| 500
|
14
|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证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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