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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0]208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工作正常开展, 现将调整后的《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涉字第46号文附件二、三)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促进检验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及有关工作, 均应严格执行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和培训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三)。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检验、审核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和标准, 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被检单位应缴纳检验费。
  四、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并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时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由银行代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收费项目。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要严格按照《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定期检验周期,任意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各级检验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
  六、各级检验机构收取的检验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要用于检验业务支出、公用经费以及直接与检验工作有关的开支。并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级检验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每年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管理办法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在用锅炉检验收费标准收费(元/台)

蒸发量(t/h)

收费(f元/台)

检验项目

<0.5

≤1

≤2

≤4

≤6

≤10

≤20

>20

锅炉停炉内外部检验

88

154

220

286

352

440

660

660+8(D-20)

锅炉运行状态外部检验

80

135

198

247

317

375

510

510+7(D-20)

锅炉水压试验

70

123

176

230

282

332

480

480+6(D-20)

锅炉辅机及附件检验

44

77

110

143

176

200

300

300+4(D-20)

锅炉强度校核

每个核算项目(分部位)收4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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