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废止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交运发[2O04]172号)
各市交通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运输管理局联系。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管理,逐步建立道路客运市场合理有效的进出机制,促进道路客运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以下简 称客运经营权),包含班车客运经营权、旅游客运经营权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三条 申请从事或者已经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履行客运经营权管理职责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经营权属国家资源。客运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在依法确定客运经营权时一并确定。
第五条 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班车客运为5年,旅游客运为6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暂由各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