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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铝标准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铝标准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上期交法字[2006]2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
七十一条
的规定,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所决定自2006年4月18日起暂将铝期货标准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由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调整为4%。当市场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行情等情况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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