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铜、铝、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整倍数的处理方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 上期交交易字[2005]6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员及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持有的铜、铝期货合约的持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属于违规行为。交易所将在下一个交易日中由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措施进行处理(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平仓的,可顺延执行)。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对违规会员,交易所将在信用评定和年终考评中作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