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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4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列支的审批办法仍按桂国税发[1995]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据实在成本列支;每年支付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的,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年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国家务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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