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更好地配置教育公共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改变以往按照街镇行政区划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传统模式,农村教育经费的财务和资金管理统一纳入区本级预决算体系和集中收付渠道。
2、实行“城乡均等”的教育经费供给标准,各类农村公办学校实行与区本级公办学校完全相同的经费供给方式和定额标准。
3、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同时,确保农村教职员工收入逐年稳定增加。
4、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财政部门在生均经费的核定上实行无差别政策。
5、强化区镇两级政府对农村各阶段教育的保障责任,切实改善当前基础教育发展中的区域差异、城乡差异,以及对教育责任承担的不平衡。
二、实施范围
本区各镇、街道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成人业余教育各类公办学校,均纳入本次教育经费统筹范围。
三、统筹内容
1、学校基本正常经费和基本项目支出,即包括教职工个人收入、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经费、贫困学生的帮困经费以及学校教学设备等常规性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
2、学校校舍、操场等基本建设配置不纳入本次统筹范围,所需土地及征地费用仍由各镇、街道负责,在本轮体制年度内,建设经费由区、镇两级政府共同负担,浦南、浦北实行差别政策,区镇分担比例分别为7︰3和3︰7。对于已竣工或在建的项目,其资金仍按原经费渠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