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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1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1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1〕93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要求,并结合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特点,为规范教育系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现就2011年认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

  二、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获得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后,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后,认定员级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认定助理级资格,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满3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认定中级资格。资历计算截止为当年度的年12月31日。

  三、认定基本条件

  (一)工作量条件:参照各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量条件。

  (二)业绩条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四、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二)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出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两份)。

  (四)年度考核表。

  (五)思想品德鉴定表。

  (六)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学工作量汇总表。

  (七)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价表。

  (八)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

  五、资格认定程序、权限

  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文件要求,省教育厅负责中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博士后流动站考核人员申报副高级资格按程序先报省教育厅做初审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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