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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档发(2006)10号)


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档案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省直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省档案局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为试行稿,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考核办法(试行)

  随着我省档案事业的深入发展,省直机关档案工作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局面,出现了一批功能齐全、设施完备、室藏丰富、管理先进的机关档案室(馆)。为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省直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进程,在《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省直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驻石中直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申报条件
  晋升省一级满三年,经自检达到特级标准,即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申报特级以自主自愿为原则。
  申报单位应首先对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
  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对档案工作情况逐项进行对照检查,经自检认为符合特级标准的,认真填写《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申报审批表》和自检报告,经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一式5份报省档案局。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四、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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