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省住建厅或住建部组织的行政审批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专家库的管理:
(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按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业务培训,考核专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根据需要和专家的工作状况适时更新专家库。
(二)评审开始前,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根据待审企业和个人的数量、专业、地区分布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通知专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行政审批评审工作。
(三)专家库实行封闭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不得将专家库成员名单对外公布,不得泄漏专家参加资质评审工作的消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1、违反《廉政、保密承诺书》的;
2、1年内2次未能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的;
3、评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5、因工作变动,离开湖北地区的;
6、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应接受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厅有关处室(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行业个人信用记录:
1、与行政审批相对人有关的人员接触,参加宴请,接受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2、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透露的;
3、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4、擅自与行政审批相对人联系、透露申报材料中有关事项的;
5、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6、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7、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评审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推荐表
2、保密、廉洁承诺书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推荐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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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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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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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市 县(区)
|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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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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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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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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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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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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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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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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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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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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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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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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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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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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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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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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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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