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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资格)企业工作,或长期在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所属二级单位)工作;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原则上非本单位主要领导,能够保证按时参加省厅组织的评审工作任务。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上述第(三)(四)(五)款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立:
  (一)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评审专家条件慎重推荐专家人选,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1),每家企业推荐专家4名,每名专家自愿填报专业不超过3个。
  (二)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按专家所在专业分类汇总报厅领导审定。
  (三)将经审定的专家名单归档建库,并通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二)评审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评审专家首次参加评审工作时签署《廉政、保密承诺书》(附件2);
  评审专家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廉政、保密承诺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证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不受侵害;不得擅自与行政审批相对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生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索取或收受行政审批相对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未经厅行政审批办批准,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组织或参加与行政审批评审相关的活动。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将评审意见和与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审批办;
  (五)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来自行政审批相对人所在地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2、评审专家或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3、其它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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