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17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先后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申报审批时间滞后、报送材料不全、审核工作不深入细致造成失误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前的扣除管理,严格税前扣除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修理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手续。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申请时,要求附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即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材料①,否则,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由地市所在地以上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