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非必有);
12.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非必有)。
(三)2004年8月1日以后(商贸企业)认定的:
1.按上述本款第(二)点1-12项;
2.与企业有关人员的约谈记录(必有);
(四)辅导期满重新认定(商贸企业)的:
1.按上述本款第(二)点1-12项(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外),其他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再报;
2.纳税评估结论(必有);
3.约谈、实地查验报告(含企业在辅导期内申报情况,必有)。
三、关于认定档案资料装订问题 认定档案资料应按上述顺序(变更资料按时间前后)一户一档,用档案盒实行活页管理。
四、关于认定档案资料遗失重新建档问题 凡遗失部分认定档案资料的都要重新建档,内容按本通知第二点规定。按所管辖由分管区、县局进行重新建档,能在内部找到的资料,尽量在内部找(或复印);实在不能找的请企业提供复印件;企业也无法找到的,在征管系统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按综合征管软件上线时数据采集的要求将未录入的项目手工填写完整。所有重新建档资料均注明:按区局桂国税函〔2007〕59号通知重新建档,并落款年月日加盖公章。 对原与其他户籍资料一起封死装订的,只复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注明原件存放处,按区局桂国税函〔2007〕59号通知重新建档,并落款目前时间加盖公章。
五、关于认定档案资料不全补充问题 个别企业存在认定档案资料不齐全的,要重新补全,内容按本通知第二点规定,原则是缺什么补什么,对补充资料要注明:按区局桂国税函〔2007〕59号通知重新建档,并落款年月日加盖公章。
六、关于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认定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法人变更。企业法人变更不涉及企业实质的变化(即投资者不发生变化,如:法人退休、调到其他单位等),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可由企业提供新的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就法人变更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法人变更涉及实质变化(即投资者发生变化,如:合资者增加、整体转让、改制等等),则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在同区域(如从某市的一个区转到另一个区),不涉及行政区码变化(即税务登记证号不发生变化)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可由原认定税务机关将认定资料向新的管理机关进行移交,并由企业提供新的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就经营地点变更进行变更登记即可;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在不同市、县,行政区码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