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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资料保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资料保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04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档案保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定档案资料保管年限等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资料应作为长期档案、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机关区、县国家税务局逐户设档,作为静态资料单独进行保管。
  二、关于认定档案资料保管内容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认定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纳税人有关事项发生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管。
  (一)1997年9月1日以前认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必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必有);
  3.上年度或者今年财务决算资料(必有);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非必有);
  5.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非必有)。
  (二)1997年9月1日以后认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必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必有);
  3.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必有);
  4.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必有);
  5.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必有);
  6.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必有);
  7.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必有);
  8.合法的验资证明(必有,但分支机构和工商登记部门不要求提供验资的独资企业和合伙经营等企业除外,2007年3月26日后取消);
  9.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签名的实地调查报告(必有);
  10.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非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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