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3、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可补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三)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奖励、补助的审核和发放
(一)各街道、镇负责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和补助费的审核和日常发放工作。
(二)符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婚后无子女一次性奖励申领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表》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各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
(三)经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对象,凭盖章后的《申领表》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或补助费。
三、奖励、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其他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和补助费由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