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6〕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1、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3、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可补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
《条例》施行前(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