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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发〔2007〕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信息委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杨浦区建筑智能化项目实施咨询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建筑物的智能化,指导本区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建设,规范建筑智能化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智能化项目,是指对建筑物或建筑群实施通信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功能的建设,以及对这些系统实行集成管理的项目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制度,是指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在项目规划前,须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智能化项目咨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由社会投资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以引导为主,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咨询。

  第四条 上海市杨浦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是本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咨询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咨询工作。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杨浦公安分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是本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咨询的协助部门。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承发包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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