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六、法律责任
(一)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区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改制之机转移、隐匿、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不执行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压低转让价格的;
5、严重失职,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其他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区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政主管机关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在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中介业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国资委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一)区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是区国企改革的领导机构,要按照总揽改革全局、协调各方利益的要求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
(二)区国资委是区国企改革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区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规划和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区国资委应与区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有改革任务的区各有关委、办、局和街道、镇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配备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参加具体的改制工作;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本区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