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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7)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六、法律责任

  (一)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区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改制之机转移、隐匿、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不执行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压低转让价格的;

  5、严重失职,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其他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区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政主管机关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在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中介业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国资委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一)区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是区国企改革的领导机构,要按照总揽改革全局、协调各方利益的要求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

  (二)区国资委是区国企改革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区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规划和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三)区国资委应与区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有改革任务的区各有关委、办、局和街道、镇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配备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参加具体的改制工作;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本区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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