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经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
4、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残疾、丧劳、协保、退休等人员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政策设立基金,进行保障和关心。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制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
五、管理层收购
(一)区属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向原企业管理层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管理层不得参与改制方案的制定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3、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应当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6、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部分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