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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7)

  2、控股公司下属子企业的改制,由控股公司批准,报区国资委备案,但区国资委认定的重要子企业的改制由区国资委批准;

  3、区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须经区国资委审核;

  4、凡企业改制涉及劳动保障、财政金融、土地规划等有关事项的,需预先报相关部门审核。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串通或妨碍其履行职责独立执业。财务审计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规定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资产评估报告需按有关规定由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方支付。

  (四)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确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前须与区国资委联系沟通,并考察和了解有关中介机构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委托“国资项目禁入名单”中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五)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向区国资委提出不实资产的核销申请,区国资委经过审核后,按规定作出是否允许核销的批复;改制企业按照准予核销的批复,冲减所有者权益(有盈利的企业先核销经营利润),并将核销后的帐物一并移交区国资经营公司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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