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7〕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5月16日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责任主体和批准事项
(一)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联合、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企业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改制档案资料管理等环节负责。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制订,亦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的具体形式;资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落实;职工安置、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股权设置、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今后的发展;改制的操作程序、计划时间安排;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方案等。对改制方案应由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得实施:
1、属原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区国资经营公司、金城投资公司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改制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决定和批准,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区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