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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被稽察单位如对稽察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小组提出复核,具体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

  (九)项目复查。区发改委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复查验收合格后,即终止对稽察项目的处理。

  (十)立卷归档。项目稽察材料、稽察报告、整改通知等相关资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七、稽察工作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一般情况下,每年对列入稽察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至少进行1-2次现场稽察。其余时间,主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二)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施的进展情况,项目稽察可进行全面稽察,也可进行单项或者多项稽察。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某个建设环节和某个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三)现场稽察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方等有关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介绍,列席相关会议;

  2、查阅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文件,招标投标材料,设计图纸,各类规章制度,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各类合同,监理日志和报告等资料;

  3、实地察看项目质量和现场管理等情况;

  4、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座谈,多方面了解情况,听取项目建设有关人员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时可以采取笔录、录音、复印、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

  6、区发改委可以就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审批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方等单位了解和取证。

  (四)根据需要,可以会同区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或采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五)稽察结束后,区发改委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执行公务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保密工作等有关规定。

  (二)稽察工作的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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