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年度稽察项目计划确定后,区发改委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收集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区发改委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三)制定项目稽察提纲。项目稽察前,应当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四)项目实地稽察。区发改委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开展项目实地稽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临时告知的方式进行。
(五)征询稽察意见。区发改委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区发改委的意见。
(六)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区发改委在现场稽察、征得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后,及时作出稽察报告,向区政府报告。稽察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稽察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七)对违规问题处理。对被稽察单位有违反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可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区发改委以稽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
2、情节比较严重的,经区发改委专题报区政府批准后,以稽察通报的形式,对被稽察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项目继续实施会危及政府投资资金安全的,由区发改委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对该项目资金暂停拨付、冻结或者收回,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委告知相关部门执行;
4、情节严重,继续实施会造成项目严重缺陷的,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由区发改委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委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暂停项目建设。
区发改委也可就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项目整改。被稽察单位应按照前款所述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