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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六日 杨府发〔2007〕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发改委《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5月9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资金安全,促进投资项目有序运作,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沪发改稽察〔2007〕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有关区政府投资或者使用国债资金等项目建设进行程序性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委、区建交委和区审计局,负责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重大事项,受理被稽察项目的复核申请。

  区发改委具体负责组织和开展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四、项目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级政府资金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区级预算内外资金、土地出让金、政府举债资金、市补贴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二)使用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

  (四)市稽察办、区政府委托稽察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稽察包括项目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制稽察、招标投标稽察、勘察与设计稽察、开工条件稽察、项目进度稽察、货物采购稽察、项目监理稽察、质量管理稽察、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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