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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房地产公司:

  区档案局制订的《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本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进一步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工程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象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情况的真实纪录,是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维护、管理、使用、改造的依据和凭证,是国家的重要的技术档案。

  三、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本区区域内,由市、区规划土地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特殊用房的建设工程项目。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杨浦区档案局(以下简称区档案局)会同杨浦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前期申报登记、中期指导监督、竣工验收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由区规土局综合档案室组织实施。

  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规土局对本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实施监控与验收。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区档案局会同区规土局实施监控与验收。

  六、档案的监控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即向区规土局申报登记。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向区档案局申报登记,填写《杨浦区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工作登记表》,并纳入档案监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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