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8]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物价局《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加强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 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范围
企业交费登记卡统一使用上海市物价局印制的《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先在部分市属、区属工业企业、商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试行。
第二条 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内容
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内容包括:收费日期、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文件和收费人员签名等栏目。
第三条 收费资格
1、持有市、区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上海市收费许可证》的执收单位。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含各种集资、基金等)。
3、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交费登记的操作程序
1、执收单位在向企业收费时,执收人员应主动出示本人有关证件和收费的政策依据、标准。
2、先登记后收费。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先将需收的有关费用按规定如实填写在《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签署收费人姓名后收取有关费用。
3、部分执收单位须由企业上门缴费的,实施交费登记卡制度的企业应携《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上门登记,执收单位先登记后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