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跟踪管理
(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的管理,掌握基本建设整个过程和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与检查建设单位财务核算,促使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好、用好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单位收到和使用财政基建拨款、借入和使用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国内外建设资金、或用留存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均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建立项目情况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报告制度包括:各类收支分析表、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项目专题报告等资料。
(三)区财政局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时,如发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务制度,或未经区财政局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扩大基建工作量,将财政性建设资金挪作他用等情况,可视情况暂停拨款。
第十一条 决算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大小与资金来源,采取财政确认、财政委托和备案的形式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管理。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及时、正确地编报竣工决算,并将编报的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编制说明、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一并报区财政局,以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经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核销基本建设项目,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结余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区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属于财政性综合资金按规定及时返还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应采取公开招标,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或参与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三条 五角场镇实施办法
五角场镇政府依照本试行办法执行或参照本试行办法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对五角场镇政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