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主管部门依据本试行办法,协助区财政局管理本部门范围内的财政性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切实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立项前财政审批
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前,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先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及其方式送交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政审批手续,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报计划部门办理立项。
第六条 预算申请
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批准文书、设计概(预)算、扩初设计等文件送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作出预算安排,经区人代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预算。
第七条 用款申请
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区财政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预算,按工程进度提出季度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拨款管理
(一)对全额由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按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预算和工程形象进度分月核拨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对由财政性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应根据匹配的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和工程形象进度分次拨款。匹配资金不到位的,区财政局可视情况暂停拨款。
(三)区各主管部门收到财政基建拨款后,必须及时拨付到建设单位,不得无故滞留超过3个工作日。
(四)为了确保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必须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次拨款,并预留10%的财政性建设资金。
(五)对预留的10%财政性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转入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待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九条 专户管理
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在银行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基本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擅自转存和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