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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各职能部门应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切实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使用程序,不断完善区级财政预算管理,体现财政预算的计划性、严肃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和市财政局《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概念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政府(财政)借入或担保的国内外借贷资金、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本试行办法的主体是: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单位。

  (二)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是:凡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恢复项目和涉及到上述内容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局职能

  区财政局是管理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修改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实施性文件。

  第四条 区各主管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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