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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招标中介机构如认为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的行为有损于其自身利益的,可以自发现受到侵害之日起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中介机构或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其3年内进入本区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自被处罚之日起):

  一、招标中介机构明知招标业务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采购人不具备招标委托人资格仍代理招标的;

  二、招标中介机构与招标委托人、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或者供应商之间事先商定投标价格,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向招标委托人、招标中介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停止该采购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拨款,取消其下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由纪律、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一、不按采购计划擅自采购的;

  二、转移由所属单位、公司采购的;

  三、对采购项目进行人为分割的;

  四、为避免适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而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第二十四条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十五条 本区政府采购需要对社会公开的重要信息,在英特网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本区的政府采购域名是www.procure.gov.cn。

  第二十六条 关于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分散采购,由各采购人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并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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