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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和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属于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

  四、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追加合同以外且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五、在原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的对原有采购的后续扩充;

  六、在招标通告发布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采购机关有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才能促进相关政策目标实施的;

  七、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采购过程中不能变动采购方式,如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含评标小组)是从事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评标委员会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为主负责组建,成员包括招标中介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且须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数额的,按巨额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100万元;

  二、工程单项金额500万元;

  三、服务单项50万元。

  属于巨额采购项目的,应当通知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属于巨额采购的工程项目,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也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巨额工程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的,则采购方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意见须征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特别是合同价款变动超过10%的,应作为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采购人还须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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