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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采用“两阶段投标采购”,是指对事先准备的完整、准确的技术规格遇到困难或不易实现时,对同一采购项目进行两次招标。第一次招标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征求投标人对拟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第二次招标是招标人根据第一阶段征求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价格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采用“询价采购”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向三家以上(含三家,下同)的供应商提出询价,对报价进行比较后,选择性能同等、价格较优先者采购。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向唯一的供应商采购。

  第八条 采购金额达到下列规定限额及其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一、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50万元;

  二、工程单项金额100万元;

  三、服务单项50万元。

  第九条 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和合格标;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

  三、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按招标方式获得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四、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完成;

  五、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

  七、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八、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如属于标准价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商品,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十一条 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一、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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