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功能说明书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特定的需要而提出的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用途、性能、质量、标准等功能性说明和满足这些功能的方式。
第五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则须在提交功能说明书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变更申请,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向采购人下达采购计划变更批复书,同时抄送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如认为有必要,可对申请加入采购过程的供应商采用资格预审程序,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有权继续参加采购过程。
资格预审包括两大部分,即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审查供应商的合法地位和信誉,包括是否注册、是否破产、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专业资格审查是指审查已具备基本资格的供应商履行预定采购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经验和以往承担类似合同的业绩和信誉情况;
二、为履行合同所配备的人员情况;
三、为履行合同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四、财务情况;
五、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分布、人员结构等情况。
区政府采购中心如认为有必要,可在任何时候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资格复审,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可取消其继续参加采购过程的权利。
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关于集中采购方式的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的方式有: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又称“竞争性招标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根据采购计划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又称“有限竞争招标采购”),由招标人根据采购计划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