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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办法》有关条款的内涵,规范操作程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购买的货物,是指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在内的各种各样的物品以及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和土木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市政道路建设、河道疏浚、水利建设、场地绿化等工程以及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服务,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即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

  第二条 采购人除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还包括预算单位以外接受财政性资金投入或补助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编制的与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相对应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专项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编制的某一项配套使用财政性资金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采购人应当按预算报送的时间和程序,逐级汇总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向采购人下达,同时抄送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条 在采购实施两个月前,采购人应根据采购计划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采购需求功能说明书,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办法》第四条关于勤俭节约的采购原则,会同采购人就实际需要调整采购需求功能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作为执行采购任务的书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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