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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3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本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

  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国务院1997年11月17日发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16号),结合本区实际,就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以下简称罚缴分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的要求,本区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在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均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市政府指定的本市行政罚款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罚款代收代缴受理网点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按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先自1999年8月1日起,在区技监局、区卫生局、区规划局、区物价局、区劳动局、区环卫局、区爱卫委、区路政管理中队等8个行政执法部门试点,然后在试点基础上,从1999年9月1日起本区全面实施。

  二、实施的步骤和办法

  (一)6月下旬,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监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与代收银行共同研究,制订本区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并有计划地、稳妥地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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