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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五、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应由阵地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出让获得;阵地属多人共有的,使用权的取得应征得全体所有权人的同意。

  2、利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

  六、设置审批

  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提出申请,经区工商分局初审符合条件后发放《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各自按照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187号)规定的职责范围,按工商、规划、市政的顺序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核。对特殊性质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根据需要在《审批表》上追加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请其对该户外广告设施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3、重要地区、重要道路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187号)执行。

  4、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如审核同意,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申请人带至下一顺序审批机关审核;如不予核准,则由不予核准的机关将签署不予核准意见的《审批表》封存后直接寄送区工商分局。

  5、经各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由区工商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有效期内单独申请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的,申请人只需填《审批表》直接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登记核准后即可实施发布。

  七、设置期限

  1、经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不满1年的按实核准),最长不超过3年。

  2、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期限,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在审批核准时应对应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以期限短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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