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市政委要按照市容审核的要求,监督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科学性和与周围景观的协调性等,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日常生活、陈旧破损、损害市容市貌和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户外广告设施。
(4)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通报、研究、协调日常审批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沟通,统一口径。各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均须编号送转审批,防止简单的“一票否决制”,如审核意见不一致时,通过每两个月一次的联席会议或专题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5)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着重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广告内容进行合法监督,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户外广告内容变更未办变更登记、广告内容违反《
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重点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同时,要加强对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督促公益广告经营单位完成年度公益广告发布指标。
三、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
根据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的通知》(沪规法[1999]489号)精神,区规划局、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委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为杨浦大桥(杨浦段)(包括引桥、桥体),由各自的上级部门受理、审核。
四、设置原则
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作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6)在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载体上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