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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4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强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现根据区的实际,提出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1、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2、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3、独立设置发布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和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的广告。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1、管理部门

  区工商分局是本区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区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区市政委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2、职责

  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1)区工商分局作为户外广告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

  (2) 区规划局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审核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尺寸和形式等,依法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后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媒体设置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在区市政委收取市容整治费后,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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