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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22号)要求,结合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行政复议法》,深刻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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