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已列入本市旧区改造计划的地块;
(二)破产企业使用的土地;
(三)“三废”企业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四)带征土地;
(五)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可依据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安置的,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由区房地局会同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拟开发地块的实际状况编制。重要地区或地段,根据区城市建设控制性详规规定实施建设。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现阶段的土地储备计划以指导性为主,逐步向指令性计划转变。
区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评估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规范、监督土地储备实施机构的行为。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区土地管理部门对需要纳入储备的土地,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委托区土地发展中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的国有土地,需要拆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区土地发展中心毋须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可直接向区房地局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计划、规划部门备案;
(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房地产权证书。
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
区土地发展中心受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熟地开发工作。区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土地储备期间的管理,并可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年限予以利用。
七、储备土地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