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决定。区政府批准限迁请示后,区法制办依法制作并向拆迁当事人送达限期拆迁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建委、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办、区住宅发展局、被拆迁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送达被拆迁当事人所属工作单位。
二、强迁
被拆迁人在限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强迁工作在由区建委领导任总指挥,区房地、区公安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任副总指挥的强迁工作指挥部指挥下进行。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召开强迁工作会议
被拆迁人在限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法制办应及时向强迁总指挥报告。由强迁总指挥主持召开强迁准备工作会议。
会议讨论如下事项:
1、拆迁单位汇报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协商过程、被拆迁户人员和相关亲属等情况;
2、区法制办汇报限迁审核情况;
3、有关职能部门汇报配合做工作的情况;
4、区房地局提出强迁实施方案;
5、总指挥对强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执行强迁
强迁工作由区建委、区房地、区公安、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拆迁人(单位)等负责实施,各部门应服从指挥、依法行政、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确保强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公安部门:负责维持强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对阻挠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顺利执行公务。
2、房地部门:负责被强迁户的财产整理清点、造册,搬运指挥、搬场押运和应急事务。
3、区法制办:宣读强迁通知书,负责与被强迁户所属工作单位的联系,监督执法现场,保证依法实施强迁。
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掌握被强迁户家庭人员的动态,负责强迁前的被强迁户家庭成员的监控工作,做好被强迁人的劝说疏导工作,组织强迁现场纠察工作,维持现场秩序。
5、拆迁人(单位):负责强迁中的监控人员的力量配备,落实搬迁车辆、人员,做好被强迁户的财物装箱打包;提供强迁应急消防器材、救护车辆等;在房地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被强迁人员的劝退及应急工作。
搬运物品装车后,应由一名强迁副总指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负责组织房地、公安、法制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拆迁人(单位)押运搬场车至安置地,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保证强迁工作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