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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0]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的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本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房屋拆迁限迁、强迁工作程序。

  一、限迁

  (一)申请。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向区房地局申请限期拆迁,区房地局进行初审后,报请区政府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上海市区、县限期拆迁房屋审批表;

  2、房屋拆迁批准文件(文件内容见附件);

  3、被拆迁人户籍资料、房屋情况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4、私房拆迁征询意见书回执;

  5、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记录和看房单存根;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7、房屋拆迁裁决书(含被拆迁人所属工作单位的送达回证)、限迁申请、限迁请示、裁决安置房屋的确认单、平面图等;

  8、谈话笔录、调解记录;

  9、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区政府收到区房地局限迁请示后,由区法制办及时审阅区房地局所提交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及时立案。

  2、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限期补正或予以退回。

  (三)审理。限期拆迁立案后,区法制办及时找被拆迁人谈话,听取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做好谈话笔录,认真进行调查,对确属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搬迁的,在三天内提出限期拆迁的初审意见,报区政府领导批准,作出限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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