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配合区民族办对违反
《条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联合执法。
(三)区工商分局
1、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核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年度检查等事宜。
2、协同区民族办审核本区申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民族成分。
3、依法管理集贸市场内设立的清真副食品专柜。
4、配合区民族办对违反
《条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联合执法。
(四)区财政局
1、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族部门的政策规定,对本区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实施清真伙食、副食品补贴。
2、负责将本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的优惠措施所需的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五)区税务分局
落实本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区卫生局
1、督促、检查区中心医院做好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病员的清真伙食供应工作。
2、审批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卫生许可申请,对其中符合卫生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3、负责检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卫生工作。
(七)区房地局
1、根据区清真食品网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规划,支持有关部门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网点。
2、负责落实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等费用的优惠政策。
3、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需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应事先征求区商委和区民族办的意见,并根据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和就近、及时、便于经营的原则,妥善安置清真食品供应点。
(八)区市政委
根据区民族办的审核意见,负责做好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附近设置指示牌的审批工作。
(九)各街道(镇)
1、扶持、管理辖区内清真食品供应点。
2、依法管理辖区内集贸市场设立的清真副食品专柜。
3、配合区民族办对违反
《条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