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区民族办公室、区商委、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卫生局、区房地局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1-2次研究清真食品供应工作,协调解决清真食品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有关职能部门贯彻
《条例》的职责
(一)区民族办公室
1、组织、监督
《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2、会同区商委负责区域内清真食品网点的管理工作。
3、会同区商委提出区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调整方案,提交市民委审定。
4、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情况。
5、主管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申领及授牌工作。对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主要经营人员进行资格审定,组织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者进行清真食品行业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颁发清真食品标志牌。
6、对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并报区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
7、表彰、奖励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条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整改和处罚。
(二)区商委
1、负责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2、清真副食品基本供应点做到标识规范、设施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
3、会同区民族办提出区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和调整方案,提交市商委。
4、根据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区的实际,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5、负责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扶持、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区清真食品供应点以及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措施。
6、指导清真食品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审批清真食品企业的改革、改制和改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