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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分局关于加强本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分局关于加强本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1]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分局《关于加强本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本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

  为加强我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提出加强本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

  一、强化税务机关的征管权、执行权、解释权

  1、切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纠正不符合现行税法的做法,杜绝任何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的现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建立严肃、规范的减免税审批办法,制止擅自减免和越权减免税收的行为。

  3、加强对高科技园区、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及总包单位的税收监管,防止发生注册假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核定税率(带征率)、不按规定记帐和办理纳税申报和混淆纳税主体而截留税款等情况。

  二、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除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外,且须在认定前进行实地调查和执行与法人见面制度;认定三个月后须进行实地复查。

  2、对累计负申报、零申报在两个月以上的一般纳税人,须及时安排对其检查,如发现“三无企业”(无资金结算、无生产场地、无货物交割),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每月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0份以上的商贸型企业实行预警制度。

  3、新办企业三个月内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限量供应制度,一般纳税人日常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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