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街道办事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街道办事处结余。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结余(不包括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医疗互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互助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和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未经区财政局批准,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帐簿,收支应逐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对账单应及时核对。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由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科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必须报区财政局批准。